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中心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