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在1个月内补考1次。补考不合格者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