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数量应当符合要求,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试件的制备和焊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考试用试件的坡口表面和坡口两侧各25mm范围内应当清理干净,去除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污垢等杂物。

焊条和焊剂应当按规定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应当除油、除锈。

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按照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焊接考试试件。

操作技能考试前,应当在考核中心成员、监考人员与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共同在场确认的情况下,在试件上标注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考试编号。

水平固定试件和45°固定试件上应当标注焊接位置的钟点标记,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标记处;管材向下焊试件应当按照钟点标记固定试件位置,且只能从“12点”标记处起弧,“6点”标记处收弧;向上焊时应当从“6点”位置起弧。

焊工的所有考试试件,第一层焊缝中至少应当有1个停弧再焊接头;焊接操作工考试时,每一焊道中间不得停弧。

机械化焊接考试时,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试件开始焊接后,焊接位置不得改变;对于管材对接和管板焊缝的45°固定试件,管轴线与水平面间的夹角应当在45°±5°范围内。

试件表面最后一层不允许修磨和返修。

试件坡口形式和尺寸应当按照焊接工艺规程制备,或者由考核中心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