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考核中心应当根据焊接方法、试件形式、母材类别、焊接材料、焊缝形式、焊接位置、试件规格尺寸、焊接要素(衬垫、单面焊、双面焊)等,确定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