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三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 第九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第十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的考试内容应当根据特殊焊接方法和材料特点确定。 第十二条 考核中心应当根据焊接方法、试件形式、母材类别、焊接材料、焊缝形式、焊接位置、试件规格尺寸、焊接要素(衬垫、单面焊、双面焊)等,确定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项… 第十三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数量应当符合要求,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