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的考试内容应当根据特殊焊接方法和材料特点确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