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向考核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学历; 身体健康; 有能力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有能力独立担任焊接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