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二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 第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定为考核中心: 第六条 考核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其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向考核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