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

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

组织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大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并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

监督检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审查考核中心的考试计划和考试结果,并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归档和保存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具体履行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