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连续中断焊接工作超过3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连续中断考试合格项目对应的焊接工作超过6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中的相应考试项目的合格记录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