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在有效期内从事考试合格项目的焊接工作质量优良,需要继续从事焊接活动的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考核中心提出延续申请。
考核中心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申请的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建议,并将延续申请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可以延长1次,延长期限为12个月,延长期自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合格项目有效截止日期算起。
不符合延期条件或者延长期满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需要继续从事焊接工作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