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由聘用单位向考核中心提出资格证书变更申请,同时应当提供原聘用单位的意见,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更换新的资格证书。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