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五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试件检验进行评定。考试试件经检验合格后,该考试项目为合格。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