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合格。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