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考核中心应当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等。

焊工、焊接操作工聘用单位应当填写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并每6个月报相关考核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