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只能从事考试合格项目对应范围内的焊接活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