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考试评定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结果的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