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以外的焊接方法、材料种类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其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和考核中心按照有关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制订,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