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七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以外的焊接方法、材料种类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其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和考核中心按照有关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制订,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规定(HAF603)》同时废止。 附表:1.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计划(略) 2.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评定报告(略) 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略) 4.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式样(略) 5.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略) 附件:1. 操作技能考试要求(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