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