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