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