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并交纳会员资格费。 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有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自己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获得非法利益。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期货交易所未满一年的,不得在该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任职。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能: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交易、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能无关的业务。 第十六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分配给会员,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第三章 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一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二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营业部,作为分支机构。设立营业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 第二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除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合约的买卖、结算、交割及相关服务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应当结清受委托的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的,必须是期货交易所会员。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只能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只能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第三十一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三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客户的交易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期货市场行情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期货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公布价…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实行集中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成交原则进行。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该会员必须追加保证金。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 第四十三条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四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谣言,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第四十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发境外期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资料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随时检查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有权要求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提供有关资料,有权要求期货交易所提供会员、期货经纪公司提供客户的…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有期货违法嫌疑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询问、调查;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客户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存款帐户可以进行查询;对有证… 第五十三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期货交易所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总经理离任时,期货交易所应当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 第五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 第六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 第六十一条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 第六十三条 交割仓库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期货交易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 第六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期货交易所未满一年,在该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任职的,或者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会员、客户商业秘密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宣布该个人、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第六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以及会员、客户商业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第六十九条 对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客户、期货从业人员、交割仓库的行政处罚,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