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四十四条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四十四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经纪公司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