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四章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的,必须是期货交易所会员。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只能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只能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第三十一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三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客户的交易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期货市场行情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期货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公布价…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实行集中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成交原则进行。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该会员必须追加保证金。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 第四十三条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四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谣言,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第四十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发境外期货…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