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进行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
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同期现货交易总量相适应;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前款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并经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审核同意。
进行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
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同期现货交易总量相适应;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前款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并经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