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期货交易所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帐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