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保证金制度;

每日结算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

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