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应当结清受委托的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

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

股东会决定解散;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破产;

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经纪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解散,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