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3. 第三章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一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二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营业部,作为分支机构。设立营业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 第二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除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合约的买卖、结算、交割及相关服务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应当结清受委托的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