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三章 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二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期货经纪”、“期货代理”或者其他类似字样。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