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能:

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制定和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风险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