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能: 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制定和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风险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