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规定接纳会员的;

违反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的;

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不按照规定公布信息的;

不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履行报告义务的;

不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的;

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有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期货交易所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交易所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应当责令退还多收取的交易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