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期货交易所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管理规则,加强对客户资信情况的审查,并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