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期货交易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