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提高保证金;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暂时停止交易;
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形成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提高保证金;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暂时停止交易;
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形成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