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

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

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