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 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 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