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