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发布机关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效力 已失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的制定 第二条 名称和组织 第三条 管辖范围 第四条 规则的适用 第五条 仲裁协议 第六条 对仲裁协议及/或管辖权的异议 第七条 诚信合作 第八条 放弃异议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九条 仲裁程序的开始 第十条 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案件的受理 第十二条 答辩 第十三条 反请求 第十四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第十五条 提交仲裁文件的份数 第十六条 仲裁代理人 第十七条 财产保全 第十八条 证据保全

第二节 仲裁庭

第十九条 仲裁员的义务 第二十条 仲裁庭的人数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名册 第二十二条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三条 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四条 多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定 第二十五条 披露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的回避 第二十七条 替换仲裁员

第三节 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理方式 第三十条 开庭通知 第三十一条 仲裁地 第三十二条 开庭地点 第三十三条 保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缺席 第三十五条 庭审笔录 第三十六条 举证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自行调查 第三十八条 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质证 第四十条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

第三章 裁决

第四十二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裁决的作出 第四十四条 中间裁决和部分裁决 第四十五条 裁决书草案的核阅 第四十六条 费用承担 第四十七条 裁决书的更正 第四十八条 补充裁决 第四十九条 裁决的履行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五十一条 仲裁通知 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五十三条 答辩和反请求 第五十四条 审理方式 第五十五条 开庭审理 第五十六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 程序变更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第五章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的适用 第六十条 受理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六十二条 答辩和反请求 第六十三条 开庭通知 第六十四条 开庭笔录 第六十五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仲裁语言 第六十八条 送达 第六十九条 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 第七十条 规则的解释 第七十一条 规则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