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管辖范围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国内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