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申请人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更改,被申请人也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更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更改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受理其更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