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反请求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反请求书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仲裁费。

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手续已完备的,应将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30天内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反请求答辩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