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答辩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答辩书由被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答辩所依据的证明文件。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