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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九条 仲裁程序的开始 第十条 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案件的受理 第十二条 答辩 第十三条 反请求 第十四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第十五条 提交仲裁文件的份数 第十六条 仲裁代理人 第十七条 财产保全 第十八条 证据保全

第二节 仲裁庭

第十九条 仲裁员的义务 第二十条 仲裁庭的人数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名册 第二十二条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三条 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四条 多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定 第二十五条 披露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的回避 第二十七条 替换仲裁员

第三节 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理方式 第三十条 开庭通知 第三十一条 仲裁地 第三十二条 开庭地点 第三十三条 保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缺席 第三十五条 庭审笔录 第三十六条 举证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自行调查 第三十八条 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质证 第四十条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
第八条 目录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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