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开庭通知

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庭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2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的开庭审理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第(一)款中20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