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审理方式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审理案件。
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或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合议。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发布程序指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制作审理范围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