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三十一条 仲裁地 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仲裁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