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仲裁地

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仲裁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