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庭地点 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但出现本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北京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由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该分会所在地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该分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