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密 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