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名册

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